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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和人口的增長,海洋污染日益嚴重,入海流域周邊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石油產品泄漏、海上石油開采、海水養殖的添加劑對我國近海造成了嚴重污染。這些污染歸根結底是由于我國近海資源開發、深海資源開發、海洋綜合管理、國際漁業管理等領域立法嚴重不足導致的,有些方面甚至處于空白階段,急需進行填補。
我國近海海域污染已鳴警鐘 海洋環保立法亟待制定
我國近海環境污染現狀
我國海洋生物種類、海洋可再生能源蘊藏、海洋石油資源量均處于世界領先水平,但是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和人口數量的增長,海洋污染日益嚴重,入海流域周邊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石油產品泄漏、海上石油開采、海水養殖的添加劑對我國近海造成了嚴重的污染。魚類種群的滅絕、自然災害的頻發等等,不得不使我們考慮如何有效地治理海洋污染問題。這是一項艱巨又長久的任務,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治理污染,推進海洋的健康發展。
據資料,2008年我國近岸海域監測面積共281012平方公里,其中Ⅰ、Ⅱ類海水面積212270平方公里,Ⅲ類為31077平方公里,Ⅳ類、劣Ⅳ類為37665平方公里。按照監測點位計算,全國近岸海域水質Ⅰ、Ⅱ類海水比例為70.4%,比上年上升7.6個百分點;Ⅲ類海水占11.3%,與上年持平;Ⅳ類、劣Ⅳ類海水占18.3%,下降7.1個百分點。
海洋重要魚、蝦、貝、藻類的產卵場、索餌場、洄游通道及自然保護區主要受到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和石油類的污染。無機氮污染以東海區、黃渤海區部分漁業水域和珠江口漁業水域相對較重,活性磷酸鹽污染以東海區、渤海及南海近岸部分漁業水域相對較重,石油類的污染以東海部分漁業水域相對較重。
近日據調查顯示,渤海幾乎快成“死海”。以及2010年大連新港“7•16”油污染事件、2011年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2011年日本福島核泄露事故,讓海洋環境受到重創,而這些污染的影響至今依然存在,浮游生物多樣性指數、浮游動物幼蟲幼體密度基本與事故前水平持平,但魚卵仔魚數量仍未得到恢復;周邊海域個別站位沉積物中石油類含量仍超第三類海洋沉積物質量標準;核事故放射性污染進一步向深層遷移,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海洋發生這樣的污染?
海洋污染源的形成
造成海洋污染的成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陸源污染,海洋污染物總量的85%以上來自于陸源污染物,有工業三廢、城鎮生活垃圾、農業養殖使用的化肥、農藥和禽畜糞便等;其次是海水養殖、圍海造地、海岸工程、深海開發等不合理的海洋開發和海洋工程興建;另外還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傾倒廢物污染;船舶排放污染;海上事故污染;濕地人為破壞等原因導致海洋污染的形成。
人類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口的急劇增加,使資源的供求量相應增加。陸地資源的稀缺性,使人類不得不到海洋去獲取資源。應用一些海洋科技去解決人口、環境和資源三大問題。謀發展卻不重視環境保護,社會公眾海洋環保意識的淡薄,海洋監察手段落后和執行力不足,在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的過程中,因海洋利用、資源開發導致的海洋污染問題正在日益加重,使海洋遭到嚴重損害。
以上所述只是表象原因,實際是在海洋保護方面的法律不足,才導致以上所述的現象。我國現有涉海法律17部,行政法規27部,部門規章80多個。但是,我國憲法對海洋卻并未提及。近海資源開發、深海資源開發、海洋綜合管理、國際漁業管理等領域的立法嚴重不足,有些方面甚至處于空白階段,急需進行填補。
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實施對策
制度利益已成為海洋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的海洋權益維護必然要求完善的海洋立法。伴隨著國家認知海洋、利用海洋、管控海洋、生態海洋、和諧海洋五位一體的構想,我國需要在海域綜合管理、海洋資源開發、海洋權益維護等多方面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加強海洋立法。
(一)建立健全海洋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
(二)不斷提高海洋環境監測水平
(三)實現海洋產業結構的高級化
(四)推動海洋環保技術產業化的進程
(五)加強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環境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
(六)堅持陸海并重、防治并舉的海洋環保方針
(七)保證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的資金投入
(八)營造海洋環境保護的社會氛圍